个人信息处理政策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0条的规定,为保护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并迅速、顺利地处理与此相关的投诉,特制定并公布以下《个人信息处理指南》。
第1条(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
公司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上述目的以外的用途;若使用目的发生变更,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8条的规定,采取获取另行同意等必要措施。
1. 网站会员注册与管理
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是:确认用户注册意愿;为提供会员制服务而进行身份识别和认证;维护和管理会员资格;根据“有限身份验证制度”实施进行身份验证;防止服务被滥用;在处理未满14周岁儿童的个人信息时确认是否已获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发送各类通知;以及处理投诉等。
2. 提供商品或服务
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商品配送、提供服务、发送合同及账单、提供内容、提供个性化服务、身份验证、年龄验证、费用支付及结算、催收欠款等。
3. 投诉处理
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包括:核实申诉人的身份、确认申诉事项、为事实调查进行联系和通知,以及通知处理结果等。
第2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
① 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信息保存、使用期限内,或在向信息主体收集个人信息时已获得其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使用期限内,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和保存。
② 各项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存期限如下。
1.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直至企业/团体退出网站为止
但是,如果属于以下情形之一,则直至该情形终止为止
1) 若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正在进行侦查、调查等程序,则直至该侦查、调查结束为止
2) 若因使用本网站而产生的债权及债务关系尚未清算完毕,则直至该债权、债务关系清算完毕为止
2. 商品或服务的提供:直至商品或服务供应完成以及费用支付和结算完成为止
但是,如果属于以下情形之一,则直至该期间届满为止
1) 根据《关于在电子商务等领域保护消费者的法律》作出的标示、广告、合同内容及履行等与交易相关的记录
- 关于标识和广告的记录:6月
- 合同或要约撤回、款项结算、商品等供应记录:5年
- 关于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的记录:3年
2) 根据《通信秘密保护法》第41条保存通信事实确认资料
- 用户电信日期、通话开始及结束时间、对方用户号码、通话次数、主叫基站定位数据:1年
- 计算机通信、互联网日志记录、访问地追踪资料:3个月
第三条(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① 公司仅在第1条(个人信息处理目的)规定的范围内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且仅在获得信息主体同意、法律有特别规定等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况下,才会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除上述情况外,不会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
② 为确保服务顺畅,在下列情况下,公司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在征得信息主体同意后,仅在必要且最小的范围内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接收个人信息的主体:<例如:OOO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接收方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例如:联合举办活动等业务合作及合作信用卡的发行>
- 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例如: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信用卡支付账户信息>
- 信息接收方的持有及使用期限:<例如:根据信用卡发卡合同规定的交易期间>
第4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① 为确保个人信息的顺利处理,本公司将个人信息处理业务委托如下。
- 委托业务内容
- 受托方(受托人):I'mWeb股份有限公司
- 委托业务内容:提供电商平台托管服务的系统、移动应用服务、营销服务及附加服务、合作服务,以及代发“通知短信”、“好友短信”和普通短信的服务等
- 受托人:OOO PG
- 委托业务的内容:支付及托管业务
- 受托人(受托方):OOO快递
- 委托业务的内容:商品配送业务
- 受托方(受托人):OOO客户服务中心
- 委托业务的内容:客户咨询业务
- 受托人:OOO
- 委托业务的内容:身份验证业务
- 再委托公司
- 再受托方(受托人):I'mWeb股份有限公司 → InfoBib有限公司
- 外包业务内容:发送短信、发送KakaoTalk通知消息(信息类消息)
- 再受托方(受托人):I'mWeb股份有限公司 → LunaSoft股份有限公司
- 委托业务的内容:发送短信、KakaoTalk通知消息(信息类消息)及好友消息
② 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规定禁止在履行委托业务目的之外处理个人信息、 技术性及管理性保护措施、限制再委托、对受托方的管理与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事项,并在合同等文件中予以明确,同时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地处理个人信息。
③ 若委托业务的内容或受托方发生变更,我们将立即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政策》予以公布。
第五条(信息主体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
① 数据主体可随时向公司行使下列各项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权利。
1. 个人信息的查阅请求
2. 如有错误等情况,请提出更正要求
3. 删除请求
4. 要求暂停处理
② 根据第1款行使权利时,可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公司提出,公司将对此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③ 当信息主体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的错误等情况时,公司在完成更正或删除之前,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④ 根据第1款行使权利时,可通过信息主体的法定代理人或受委托人等代理人进行。在此情况下,须提交符合《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细则》附件第11号格式要求的授权书。
⑤ 信息主体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公司正在处理的信息主体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及隐私。
第6条(处理的个人信息的项目)
本公司正在处理以下个人信息的项目。
1. 网站会员注册与管理
必填项:<例如:姓名、出生日期、用户名、密码、地址、电话号码、性别、电子邮箱地址、i-PIN号码>
可选项目:<例如:婚姻状况、兴趣领域>
2. 提供商品或服务
必填项:<例如:姓名、出生日期、用户名、密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i-PIN号码、信用卡号、银行账户信息等支付信息>
选项:<感兴趣领域、过往购买记录>
第7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① 当个人信息已不再必要(例如保留期限届满、处理目的已达成等)时,公司将立即销毁该个人信息。
② 即使从信息主体处获得同意的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已过或处理目的已达成,但根据其他法律法规仍需继续保存该个人信息时,应将该个人信息转移至单独的数据库(DB)或变更保存地点予以保存。
③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1. 撤销程序
公司将筛选出符合销毁条件的个人信息,并在获得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批准后,对该个人信息进行销毁。
2. 销毁方法
公司将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和存储的个人信息销毁,使其无法恢复;以纸质文件形式记录和存储的个人信息,则通过碎纸机粉碎或焚烧的方式予以销毁。
第8条(确保个人信息安全的措施)
为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公司采取了以下措施。
1. 管理措施: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等
2. 技术措施:管理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安装访问控制系统、对唯一标识信息等进行加密、安装安全软件
3. 物理措施:对机房、资料保管室等场所实施出入控制
第9条(关于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营及拒绝的相关事项)
① 公司使用“Cookie”,用于存储和随时调用用户信息,从而向用户提供个性化的定制服务。
② Cookie 是网站运营所使用的服务器(http)发送至用户计算机浏览器的一小部分信息,并存储在用户的电脑或移动设备中。
③ 信息主体可通过网页浏览器的选项设置,对Cookie进行允许、阻止等设置。但若拒绝存储Cookie,可能会导致无法正常使用个性化服务。
▶ 在网页浏览器中允许/阻止Cookie
- Chrome:网页浏览器设置 > 隐私和安全 > 清除浏览记录
- Edge:网页浏览器设置 > Cookie 和网站权限 > 管理和删除 Cookie 及网站数据
▶ 在移动浏览器中允许/阻止Cookie
- Chrome:移动浏览器设置 > 隐私和安全 > 清除浏览历史记录
- Safari:移动设备设置 > Safari > 高级 > 阻止所有Cookie
- 三星浏览器:移动浏览器设置 > 浏览记录 > 清除浏览记录
④ 公司会收集并利用用户在使用服务过程中访问的各项服务及网站的访问和使用情况、热门搜索词、是否采用安全连接等信息,以便向用户提供最优化的信息。
第10条(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① 公司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工作,并为处理与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信息主体投诉及提供损害救济等事宜,特指定如下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姓名:OOO
职务:OOO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传真号码>
※ 将转接至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部门
部门名称:OOO 团队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件>、<传真号码>
② 信息主体在使用本公司服务(或业务)过程中,如对个人信息保护相关事宜有任何咨询、投诉或损害救济等需求,可向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及负责部门咨询。本公司将及时答复并处理信息主体的咨询。
第11条(个人信息的查阅请求)
信息主体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向以下部门提出查阅个人信息的请求。本公司将努力确保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查阅请求得到及时处理。
▶ 受理和处理个人信息查阅申请的部门
部门名称:OOO
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传真号码>
第12条(权益受侵害时的救济方式)
数据主体可就个人信息受侵害事宜,向以下机构咨询损害救济、咨询等事宜。
1. 个人信息纠纷调解委员会:(无需区号) 1833-6972 (www.kopico.go.kr)
2. 个人信息侵权举报中心:(无需区号) 118 (privacy.kisa.or.kr)
3. 最高检察厅:(无需区号)1301(www.spo.go.kr)
4. 警察厅:(无需区号)182(ecrm.police.go.kr/minwon/main)
第13条(个人信息处理政策的实施与变更)
本《个人信息处理政策》自20XX年X月X日起生效。